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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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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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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平桥镇、石塘镇,投资188912万元,项目占地面积367433.25m2(卤水净化厂59888.25m2,制盐厂307545.00m2),采用精制盐“氧化钙-二氧化碳”卤水净化工艺,精制卤水经过mvr蒸发工艺进行生产,成品为300万吨固体盐及150万方液体盐。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年产150万吨固体盐及150万方液体盐、二期年产150万吨固体盐。
******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卤水净化厂生产废水由厂区废水池收集后统一回张兴矿区注井,制盐厂生产废水由厂区生产水池收集后统一回张兴矿区采卤;生活污水经厂区各自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平桥镇上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
3.一期卤水净化投料工序产生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氯化氢废气,采用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二期制盐干燥工序和包装工序产生颗粒物,其中干燥工段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包装工序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本项目共设置9根排气筒,排气筒da001、da002、da003、da004、da005高度为35m,da006高度为15m,排气筒da007、da008、da009高度21m。卤水净化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其中颗粒物、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排放限值。制盐厂仅在二期干盐装置厂房干燥工段与包装工段会产生废气,主要成分为颗粒物,其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其中制盐厂西厂界执行2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卤水净化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泥浆、废超滤膜、纳滤膜、布袋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包装袋和生活垃圾,其中泥浆经处理后回注矿井;废超滤膜、纳滤膜、布袋收集粉尘、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废布袋综合外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制盐厂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油桶、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化粪池污泥、化验室废液和生活垃圾,其中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化粪池污泥出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油桶、化验室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建成后以卤水净化车间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室外设备罐区为边************医院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一期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卤水净化厂有组织):颗粒物≤0.054 吨,氯化氢≤0.005吨;
大气污染物(卤水净化厂无组织):颗粒物≤0.380 吨,so2≤0.111 吨,nox≤0.800 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10929.1吨,cod≤3.251/0.656吨、bod5≤1.066/0.219吨、氨氮≤0.344/0.087吨、总氮≤0.492/0.164吨、总磷≤0.046/0.011吨、ss≤2.459/0.219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1.024 吨(卤水厂0.054吨、制盐厂10.97吨),氯化氢≤0.005吨(卤水厂0.00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8.38 吨(卤水厂0.38吨、制盐厂8吨),so2≤0.111吨(卤水厂0.111吨),nox≤0.8 吨(卤水厂0.8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17299.28吨,cod≤5.147/1.038吨、bod5≤1.687/0.346吨、氨氮≤0.545/0.138吨、总氮≤0.778/0.26吨、总磷≤0.074/0.017吨、ss≤3.892/0.346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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