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西宁至成都铁路四川段工程指挥部:
你公司《关于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中铁二局钢筋加工场及拌合站(部分)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川主寺镇牧场村土地0.4479公顷(建设用地),作为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中铁二局钢筋加工场及拌合站(部分)工程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自批复下达之日起4年(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
二、你公司临时使用土地根据土地权属,应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
三、你公司按规定交纳一切规费后方可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如因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四、你公司临时用地使用前,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本次批复临时用地范围内,你公司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对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占用土地,依法按程序报批。
五、你公司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六、******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
附件:位置示意图_20
******资源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