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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答疑公告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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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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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1021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4年度市管路灯LED节能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5BFFGZ01021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经深入研究本项目的清单内容,本项目的核心工作内容均围绕道路照明工程展开。然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仅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市政壹级资质。从项目的实际需求来看,这一资质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虽然市政资质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项目的基础施工能力,但道路照明工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独特性,例如照明灯具的选型与安装、智能照明系统的构建、照明电缆的敷设等工作,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仅依靠市政资质难以充分满足项目在照明专业领域的技术要求,可能会限制一些在道路照明工程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的企业参与投标。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调整为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需分别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回复:详见本项目2025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补疑第一部分。

2、五里墩样板灯具图片拆除的灯具是否归施工单位?

回复:拆除的路灯灯具、监测设备、线缆等运送至管养单位指定地点。

3、关于招标文件澄清第一条改为“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请问,牵头单位为市政壹级资质的企业,联合体成员单位无市政壹级资质,但是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及奖项是否认可?

回复: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的业绩、奖项均予以认可。

4、关于项目经理业绩理解上有点歧义,招标文件P66页,评审因素为“项目经理业绩”,评审标准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请问是同一个人(项目经理)提供2个业绩还是两个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提供2个业绩?

回复:同一个人(项目经理)提供2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和两个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共提供2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均可。

5、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能否作为联合体参与方?

回复:本项目联合体施工方须具备招标公告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联合体参与方投标人自行考虑。

6、若联合体投标,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任意一方的人员?

回复:可以

7、鉴于项目主体工程为专业照明工程,请问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为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是否可以?

回复: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若联合体投标,是否任意一方为牵头方均可?

回复:是的。

9、2024 年度市管路灯 LED 节能改造项目施工(招标编号:2025BFFGZ01021)招标文件未看见BIM相关内容要求,在招标文件P179页有BIM演示委托代表内容要求。请问投标文件是不是不需要提供这个内容。

回复:本项目无BIM相关内容,上述内容为基本格式,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BIM演示委托代表》。

10、本项目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更新LED灯具,安装单灯控制器,改造变配电设施,更新监控终端,更新地下电缆(其中包含快车道、辅道、侧石、人行道、绿化的破复),改造智慧照明平台系统等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具体要求详见图纸、清单。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内容描述为专业承包范围,为城市道路照明专业工程及智能化专业工程,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范围,本项目要求资质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请求1: 为更好的履行本项目的专业性特点,将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修改为: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智能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修改为: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回复:经论证,相关资质设置符合要求,不予修改,本项目联合体要求已在2025年5月9日发布的补疑第一部分中调整,按招标文件及补疑执行。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 550 号

联系人:曹工

话:0551-******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

联系人:张工

话:0551-************

2025 年 5 月 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

附件:2025BFFGZ01021补疑3.pdf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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