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将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第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中提到: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本次项目中有很多设备材料,有着不同的制造商,主要设备材料非常规库存产品,需要在中标后开始生产,从而在投标期间无法提供设备检验或相关认证材料:如投标人是代理经销商时,是否可以提供主要设备材料(如库板、压缩机组、冷风机制造商)的资质证书,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答复:可以。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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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